今年5月8日,佛山市民淩女士無端端接到法院傳票,稱自己因給鄰居黃某作擔保向銀行借款,被銀行告上法庭。原來淩女士的身份資料被鄰居冒用。前日,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一審駁回原告中國某銀行佛山升平分行(下簡稱銀行)要求淩女士償還十萬多元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。
去年7月15日,淩女士的鄰居黃某與銀行簽訂了《汽車借款合同》,約定黃某向銀行借款11.6萬元用於購買東風標緻307汽車。借款合同的擔保人一欄上有“淩女士”的全名簽字和指印,還承諾提供兩年的連帶責任保證。
黃某自去年8月開始就逾期還款,截至今年3月,其已累計未按期還清本息。在多次追討未果的情況下,銀行把黃某和淩女士一併告上法庭要求連帶清償欠款本息十萬多元。
庭審中,淩女士辯稱,借款合同擔保人中涉及其身份證、簽名等都是鄰居黃某假冒的。經司法中心鑒定,也確系如此。
禪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黃某未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同時,由於借款合同擔保人的簽名、指印並非淩女士所為,因此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。法院判決黃某於十日內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101966元。